6月22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文化和旅游部聯合發布《網絡主播行為規范》(以下簡稱《行為規范》)。
《行為規范》明確,通過互聯網提供網絡表演、視聽節目服務的主播人員,包括在網絡平臺直播、與用戶進行實時交流互動、以上傳音視頻節目形式發聲出鏡的人員,應當遵照本行為規范;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合成的虛擬主播及內容,應當參照本行為規范。
《行為規范》強調,網絡主播應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反映時代新氣象、謳歌人民新創造;應堅持健康的格調品位,自覺摒棄低俗庸俗媚俗,抵制破壞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生態的不良行為;引導用戶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合理消費等。同時,列出了網絡主播在提供網絡表演和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不得出現的行為,為網絡主播從業行為劃定了底線和紅線:不得發布違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內容;不得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不得蓄意炒作社會熱點和敏感問題;不得炒作緋聞、丑聞、劣跡,傳播格調低下、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反公序良俗的內容;不得引導用戶低俗互動,組織煽動粉絲互撕謾罵、拉踩引戰、造謠攻擊,實施網絡暴力;不得通過有組織炒作、雇傭水軍刷禮物等手段,暗示、誘惑、鼓勵用戶大額“打賞”,引誘未成年用戶“打賞”等。
針對社會廣泛關切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保護問題,《行為規范》在第十四條中進行了多處強化,積極為未成年人成長營造更加健康的網絡環境。包括不得介紹或者展示自殺、自殘、暴力血腥、高危動作和其他易引發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險行為,表現吸煙、酗酒等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內容;不得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進行非廣告類的商業宣傳、表演或作為噱頭獲取商業或不正當利益,指引錯誤價值觀、人生觀和道德觀的內容等。
此外,《行為規范》明確,網絡表演、網絡視聽平臺和經紀機構要嚴格落實對網絡主播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網絡主播入駐、培訓、日常管理、業務評分檔案和“紅黃牌”管理等內部制度規范。對出現違規行為的網絡主播,要強化警示和約束;對問題性質嚴重、多次出現問題且屢教不改的網絡主播,應當封禁賬號,將相關網絡主播納入“黑名單”或“警示名單”,不允許以更換賬號或更換平臺等形式再度開播等。同時,對向上向善、模范遵守行為規范的網絡主播,鼓勵網絡表演、網絡視聽平臺和經紀機構對其進行正向激勵。